个人数据处理政策1. 总则本个人数据处理政策根据2006年7月27日第152-FZ号联邦法律《个人数据》(以下简称“《个人数据法》”)的要求制定,并规定了非营利组织“国家旅游联盟”(НТС)(以下简称“运营方”)处理个人数据的程序以及保障个人数据安全所采取的措施。
1.1. 运营方将遵守个人数据处理过程中个人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保护个人隐私权以及个人和家庭秘密,作为开展活动最重要的目标和条件。
1.2. 本运营方个人数据处理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适用于运营方可能从网站访客处获得的所有信息,网站地址为:
https://gleefully-virtual-zinnia.tilda.ws/。2. 本政策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2.1. 自动化个人数据处理 — 使用计算机技术对个人数据进行处理。
2.2. 个人数据封锁 — 暂时停止处理个人数据,但为核实和完善个人数据而必须进行处理的情况除外。
2.3. 网站 — 由图形和信息材料、计算机程序及数据库组成,并通过互联网地址
https://gleefully-virtual-zinnia.tilda.ws/ 提供访问的综合资源。
2.4. 个人数据信息系统 — 由数据库中的个人数据以及确保其处理的信息技术和技术设备组成的系统。
2.5. 个人数据去标识化 — 通过相关操作,在不使用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确定个人数据属于特定用户或其他个人数据主体。
2.6. 个人数据处理 — 使用或不使用自动化工具,对个人数据实施的任何操作或一系列操作,包括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 уточнение(更新、修改)、提取、使用、传输(传播、提供、访问)、去标识化、封锁、删除和销毁个人数据。
2.7. 运营方 — 独立或与其他人员共同组织和/或实施个人数据处理,并确定个人数据处理目的、需要处理的个人数据范围以及对个人数据实施的操作的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机关、法人或自然人。
2.8. 个人数据 — 与网站
https://gleefully-virtual-zinnia.tilda.ws/ 的已识别或可识别用户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信息。
2.9. 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允许传播的个人数据 — 个人数据主体按照《个人数据法》规定的程序,通过同意处理允许传播的个人数据,使不特定数量人员可以访问的个人数据。
2.10. 用户 — 网站
https://gleefully-virtual-zinnia.tilda.ws/ 的任何访问者。
2.11. 提供个人数据 — 向特定人员或特定人员群体披露个人数据的行为。
2.12. 传播个人数据 — 向不特定数量人员披露个人数据或使不特定数量人员了解个人数据的任何行为,包括在大众媒体中公开、在信息通信网络中发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个人数据访问权限。
2.13. 跨境传输个人数据 — 将个人数据传输至外国国家境内的外国国家机关、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
2.14. 销毁个人数据 — 导致个人数据被永久销毁且无法在个人数据信息系统中恢复其内容和/或导致存储个人数据的实体介质被销毁的任何行为。
3. 运营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 运营方有权:— 从个人数据主体处获取真实的信息和/或包含个人数据的文件;
— 当个人数据主体撤回其个人数据处理同意,或提出终止处理个人数据的请求时,如《个人数据法》规定存在相关依据,运营方有权在未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个人数据;
— 根据《个人数据法》及依据该法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主确定为履行相关义务所需且充分的措施范围和清单,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运营方有义务:— 应个人数据主体的要求,提供有关其个人数据处理的信息;
— 按照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个人数据处理;
— 根据《个人数据法》的要求,对个人数据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和申请作出回应;
— 根据个人数据主体权利保护主管机关的要求,自收到该要求之日起10日内提供必要信息;
— 发布本个人数据处理政策或以其他方式确保公众可以无限制地访问本政策;
— 采取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保护个人数据免受非法或意外访问、销毁、修改、封锁、复制、提供、传播以及其他非法行为;
— 按照《个人数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情形,停止个人数据的传输(传播、提供、访问)、停止处理并销毁个人数据;
— 履行《个人数据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4. 个人数据主体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4.1. 个人数据主体有权:— 获取有关其个人数据处理的信息,但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 在个人数据不完整、过时、不准确、非法取得或对于声明的处理目的而言并非必要时,要求运营方更正、封锁或销毁其个人数据,并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保护自身权利;
— 在为商品、工程和服务进行市场推广而处理个人数据时,要求事先取得同意;
— 撤回个人数据处理同意,并提出终止处理个人数据的要求;
— 向个人数据主体权利保护主管机关或法院申诉运营方在处理其个人数据过程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
— 行使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2. 个人数据主体有义务:— 向运营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
— 如个人数据发生 уточнение(更新或变更),及时通知运营方。
4.3. 向运营方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未经其他个人数据主体同意提供其信息的人员,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责任。
5. 个人数据处理原则
5.1. 个人数据处理应以合法、公平的方式进行。
5.2. 个人数据处理应限于实现具体、预先确定且合法的目的。不允许进行与个人数据收集目的不相容的处理。
5.3. 不得合并为相互不兼容的目的而处理个人数据的数据库。
5.4. 仅处理符合其处理目的的个人数据。
5.5. 处理的个人数据内容和范围应符合所声明的处理目的。不得相对于声明的处理目的过度处理个人数据。
5.6. 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并在必要情况下确保其与处理目的相符的时效性。运营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和/或确保采取措施删除或更正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数据。
5.7. 个人数据的存储形式应能够识别数据主体,且存储时间不得超过实现处理目的所需的期限,但联邦法律规定其他存储期限的除外。达到处理目的或不再需要实现处理目的时,应销毁或去标识化相关个人数据,但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个人数据处理目的
处理目的: 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向用户提供信息。
个人数据:法律依据:个人数据处理类型:- 个人数据的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销毁和去标识化。
7. 个人数据处理条件
7.1. 个人数据处理应在个人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7.2. 为实现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或法律规定的目的,以及履行俄罗斯联邦法律赋予运营方的职能、权限和义务,有必要进行个人数据处理。
7.3. 为实施司法程序、执行根据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律应予执行的司法裁决、其他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决定,有必要进行个人数据处理。
7.4. 为履行个人数据主体作为当事人、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合同,以及根据个人数据主体主动提出的要求订立合同,或订立个人数据主体作为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合同,有必要进行个人数据处理。
7.5. 为行使运营方或第三方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或实现具有社会意义的目的,有必要进行个人数据处理,但不得侵犯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和自由。
7.6. 对于个人数据主体本人或应其要求向不特定数量人员开放访问权限的个人数据,可按照公开个人数据进行处理。
7.7. 根据联邦法律必须公布或强制披露的个人数据可以进行处理。
8. 个人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及其他处理程序运营方通过采取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确保所处理个人数据的安全,并全面满足现行个人数据保护法律的要求。
8.1. 运营方确保个人数据安全,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个人数据。
8.2. 用户的个人数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向第三方提供,但法律要求提供的情况,或个人数据主体同意将其数据提供给第三方以履行民事法律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除外。
8.3. 如发现个人数据存在错误,用户可以通过向运营方邮箱
info@gminternational.group 发送通知,自行更新其个人数据,邮件主题应注明“个人数据更新”。
8.4. 个人数据的处理期限由实现数据收集目的所需的期限决定,但合同或现行法律规定其他期限的除外。
用户可以随时撤回其个人数据处理同意,方法是向运营方邮箱
info@gminternational.group 发送通知,邮件主题应注明“撤回个人数据处理同意”。
8.5. 第三方服务收集的所有信息,包括支付系统、通信服务和其他服务供应商收集的信息,由相关人员(运营方)根据其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进行存储和处理。运营方不对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包括本条所述服务供应商的行为。
8.6. 个人数据主体对允许传播的个人数据所设定的传输、处理或处理条件限制,在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为国家、公共或其他公共利益进行个人数据处理的情况下不适用。
8.7. 运营方在处理个人数据时确保个人数据的保密性。
8.8. 运营方以能够识别个人数据主体的形式存储个人数据,存储期限不得超过处理目的所要求的期限,但联邦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9. 在达到处理目的、个人数据主体同意期限届满、个人数据主体撤回同意、提出终止处理要求或发现非法处理的情况下,可以终止个人数据处理。
9. 运营方对所获得个人数据实施的操作清单
9.1. 运营方进行个人数据的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 уточнение(更新、修改)、提取、使用、传输(传播、提供、访问)、去标识化、封锁、删除和销毁。
9.2. 运营方对个人数据进行自动化处理,包括通过信息通信网络接收和/或传输所获得的信息,或不通过此类网络进行。
10. 个人数据跨境传输
10.1. 在开始开展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活动之前,运营方有义务通知个人数据主体权利保护主管机关其拟开展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的意向。该通知应与个人数据处理意向通知分开提交。
10.2. 在提交上述通知之前,运营方应从拟向其进行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的外国国家机关、外国自然人和外国法人处取得相关信息。
11. 个人数据保密运营方及其他获得个人数据访问权限的人员,未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传播个人数据,但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最终条款
12.1. 用户可通过电子邮箱
info@gminternational.group 联系运营方,获取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任何说明。
12.2. 运营方对个人数据处理政策所作的任何变更均将在本文件中予以体现。本政策长期有效,直至被新版本取代。
12.3. 本政策的最新版本可在以下网站免费查阅:
https://gleefully-virtual-zinnia.tilda.ws/